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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气辐射采暖使用场所

添加时间: 2019-12-27

燃气辐射采暖使用场所:

1.燃气供暖严禁用于甲、乙类生产厂房和仓库;

2.无电气防爆要求的场所,经济比较合理时,可采用燃气供暖,采用燃气供暖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2.1 易燃物质可能出现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%时,燃烧器宜设置在室外;

2.2 燃烧器设置在室外时,应采取通风措施,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。

3.丙类生产厂房(仓库)、温度、粉尘较大或含有腐蚀性气体的生产厂房(仓库)、机车库、飞机库、温室大棚不宜采用高温陶瓷供暖设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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